設備交接單是集裝箱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交接集裝箱或設備的憑證。它由集裝箱場(CY)經營人編制,設備搬進或搬出集裝箱場時,貸方(集裝箱場經營人)和借方(貨主)雙方簽字后,進行交接。如發現設備有損傷等異常情況,就要記入“損壞記錄”欄內。交接時只能看到外表狀態。無法檢查到箱內貨物,故與普通貨船上的船單 (Boat note) 一樣,是集裝箱等設備進行編目控制的重要文件之一。設備交接單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貸方,然后向嘗站領取或送還給嘗站。交接單第一聯的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條款,主要包括集裝箱及設備在貨方使用期中,產生的費用以及遇有設備及所裝貨物發生損壞,滅失的責任劃分,及對第三者發生損害賠償的承擔。設備交接一般在嘗站的大門口辦理。設備包括集裝箱、底盤車、臺車及電動機等。設備交接單分“出門”和“進門”兩種,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設備交接單其主要內容有:提箱人、集裝箱號、車號、鉛封號、交接地點、交接日期、交接時的狀況、進出站的目的、船名、航次、航線、卸貨港、抵港時間、裝船時間、進出站檢查記錄、損壞記錄等。根據我國《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細則》第七十一條規定: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均應在《設備交接單》上注明: (1)箱號及裝載規范不明、不全、封志破損、脫落、丟失、無法辨認或與進出口文件記載不符;(2)擦傷、破洞、漏光、箱門無法關啟;(3)焊縫爆裂;(4) 凹損超內端3cm,凸損超角件外端面;(5)箱內污染或有蟲害;(6)裝過有毒有害貨物未經處理;(7)箱體外貼有前次危險品標志未經處理;(8)集裝箱附屬部件損壞或滅失;(9)特種集裝箱機械、電器裝置異常; (10) 集裝箱安全銘牌(CSC Palte) 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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